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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安监局公开办事程序

  办事依据
  一、《安全生产法》;
  二、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〉的通知(赣府发[1999]44号)》;
  三、《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》;
  四、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》;
  五、《矿山安全法》;
  六、《煤炭法》;
  七、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宜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><宜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"十严禁"规定>和<宜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>的通知(宜府发[2002]4号)》;
  八、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江西省人民政府[2001]第106号令)。
  九、《宜春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(宜发[2001]9号)》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文件。

  办事程序
  一、办文程序:办事文件交首问责任人,办公室收文,业务科室提出办理意见,领导审签,或有关会议研究、批复或上报。
  二、事故处理程序:事故单位立即报告--市安监局(安委办)立即报告--宜春市安监局(市政府)--市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--调查组向市安监局提交调查报告--市安监局批复--事故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异议,可在15日内向市政府或宜春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  三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办理程序:参加宜春市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--填写《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》--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--呈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正面1寸免冠相片两张--待上级安监局审批办理后拿回交办证者。
  四、非煤矿山矿长资格证办证程序:申请办证者参加宜春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,经考试合格后--填报《非煤矿山矿长资格证申报表》--《非煤矿山矿长资格证申报表》由所在乡(镇)政府、市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宜春市安监局--宜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给《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》

  科室职责
  办公室:收发、信访接待、印鉴档案。
  安委办:事故调查、处理和结案、执法检查、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,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  传和培训,制定检查考评各级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。
  监管一科:负责监督全市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。
  监管二科:负责监督全市烟花爆竹、石油、化工、电力、贸易、机械、冶金、有色、轻工、纺织、  医药、建材、食品、烟草、地质采矿业和危险化学品的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  监管三科:负责监督全市公路、水路、铁路、建筑、农业、消防、气象、水利、邮政、电信、林业、旅游、质量技术监督、民爆器材、环保等行业和学校、燃气的安全生产工作。

  审批权限
  一、市属以下企业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结案。
  二、非煤矿山(打石场、采砂场、砖瓦粘土矿)《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》的审批。


樟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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